1. 问题的提出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专利审查指南对此的规定如下: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
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
护的发明”。
其中,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可以简称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
示,或者对比文件具有结合启示。
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环环相扣,如果要真正理解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必须要理解三步法的整体判断思路。
三步法就是通过还原发明作出的过程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步,构筑发明的起点,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本发明的改进之处,即确定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就是本发明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就是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第三步,判断本发明的改进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即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本发明就是显而易见的。
“三步法”第三步的关键,不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本专利与最解决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
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所谓的技术启示,就是指现有技术不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
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这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就会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发明。
同一个技术手段,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可能是不同的,只有这个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
出了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有改进的动机。然而,实务中对专利创造性评判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认
为只要对比文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就直接得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或者,罔顾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真正发挥的作用,直接生
硬的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从而得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当面对这样的问题时,我们需要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并客观地、详尽地分析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真实作用,从而
抗辩本专利具有创造性。以下通过一个案例进行说明。